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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個人商標轉讓代理機構的可靠性
作者:金昌恒慶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3-03-06 08:57:58
企業(yè)法人在公司注冊和經驗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那么企業(yè)法人具體指的是什么呢?法人是指可以獨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可以對自己的行為能力負責任的主體,法人通常來說就是可以代表一個公司或者單位。還可以說在民事糾紛中,誰是原告誰就是法人。
非法人主體:非法人企業(yè),又稱企業(yè)非法人,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企業(yè)非法人主要包括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企業(yè)的分支機構分公司、辦事處、代表處等。
非法人企業(yè)的法律地位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能獨立支配和處分所經營管理的財產,但經營單位可以刻制印章、開立往來帳戶、單獨核算、依法納稅,也可以簽訂商業(yè)合同并作為執(zhí)行人。
市場主體是指在市場上從事經濟活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和組織體。任何市場主體參與經濟活動都帶有明確的目的,以在滿足社會需求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建議選擇法人主體。法人主體比較好,容易取得客戶的信任;如果再選擇有限公司性質的,債務問題不牽扯個人家庭財產。
財務管理有限公司講述在辦理公司中,公司性質所代表的作用:法人是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說通俗點:法人一般是一個單位或企業(yè)。也可以這么理解:就是在民事訴訟中,誰可以作為原告。
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商標權作價投資金額應少于總投資額的大道的20%。商標權投資入股有兩種情形:
第一,將商標權的使用權投資人股的,這種投資實際是以商標使用費形式參與入股企業(yè)經營活動的,在這種情況下金昌商標注冊人應當與被投資企業(yè)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第二,將商標權作價投資入股,這種投資實際上是將商標權的使用權及部分處置權一并交給了被投資企業(yè)。這時,只有與被投資企業(yè)協(xié)商一致情況下,商標權人才能夠處置自己的商標。如轉讓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商標等等。這時,被投資企業(yè)應當與商標注冊人簽訂長期的、獨占或排他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以切實維護被投資企業(yè)的利益。將商標作為投資許可他人使用一旦發(fā)生權益糾紛,應當首先解決商標注冊人與被投資企業(yè)的股權紛爭,只有商標撤資后一方當事人繼續(xù)使用原來作為投資的商標時,才能夠追究其商標侵權責任。
任何國家的商標法,都不僅針對商品流通領域進行調整,也針對商品生產領域進行調整。商標權人不僅有權許可他人銷售商標商品,更有權許可他人生產商標商品。許可他人生產商標商品的權利,是金昌商標注冊的商標權人的基本權利,是許可收入的主要來源。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均不得在相同、類似商品的生產過程中,使用注冊商標,即使是為他人加工生產。
去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中,最高人民法院曾發(fā)布過單純生產領域中商標犯罪的刑事案例:被告人麥健興未經ZIPPO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其經營的中山市東鳳鎮(zhèn)卡路金屬制品廠加工ZIPPO打火機外殼等配件,并委托中山市小欖鎮(zhèn)利良五金加工店在上述打火機配件上用激光印制ZIPPO等圖文標識,后在其租賃的出租屋內將配件組裝成成品并進行包裝和存儲。最終麥健興被判決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這類案件明確說明,在我國,只要是未經商標權利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即使沒有銷售,只單純生產,也構成商標侵權違法行為甚至犯罪行為,而不需要銷售行為、出口行為的配合。三.在在商品上使用不是商標法的保護范圍我國商標法第52條第1項規(guī)定禁止在相同、類似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僅是規(guī)定注冊商標保護的商品范圍,即商標保護僅限于相同、類似商品,不涉及不相同、不類似商品。
實際上,這是在劃定侵權商品的類別,而不是規(guī)定商標法適用的范圍。我國商標法第52條主文的規(guī)定是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這里的規(guī)定才是商標法適用的范圍,即無論是生產、銷售、倉儲、運輸、郵寄、代理進出口、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fā)票、證明、許可證件的,未經商標權人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均構成商標侵權。
因此,將對侵權商品類別的技術性規(guī)定上升為商標法適用范圍的規(guī)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四.加工承攬至少構成幫助侵權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第2款規(guī)定: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guī)定: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fā)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以上是我國有關商標幫助侵權、幫助犯罪,構成共同侵權、共同犯罪的有關規(guī)定。其中涉及多種商業(yè)行為,均可以產生有關合同,如以合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以合同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代理進出口等。這些合同的共同特點是,均與商標商品的生產無關;均可以說僅是為生產產品而不是為商品,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代理進出口等服務;合同中提供勞務的一方均沒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但是仍然可以構成共同侵權、共同犯罪。
原因是在主觀上,有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侵權的主觀過錯;在客觀上,有提供幫助的實際行為。而這兩點,在OEM合同中,同樣存在。與保管、倉儲、運輸合同相比,加工承攬合同在提供勞務方面是相同的,勞務提供者都不是商標權人,但是只要知道或應當知道倉儲、運輸、保管、郵寄的是商標侵權產品,都構成幫助侵權、共同侵權。
未注冊商標是指未經商標局核準注冊,但是已經在市場上實際使用,具有顯著性,并可以引導消費者認知商品來源的商業(yè)標識。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金昌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那么,如果企業(yè)的某個未注冊商標被他人惡意使用,應當如何維權?筆者認為,未注冊商標維權主要有3種方式。
一是商標法。如果企業(yè)的未注冊商標經過長期經營,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具備了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條件,就可以依據未注冊馳名商標主張權利。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那么,當企業(yè)的未注冊商標不足以構成馳名商標但仍具有一定知名度時,應如何維權?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二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事實上,對于大多數(shù)未注冊商標而言,其既難以證明構成馳名商標,也難以證明構成知名商標,那么,企業(yè)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維權。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三是著作權法。如果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不能使企業(yè)獲得救濟,還可以嘗試通過著作權法維權。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而著作權正是一種典型的在先權利。如果企業(yè)能證明商標圖文組合系自己原創(chuàng)并具備足夠的獨創(chuàng)性,就可以主張未注冊商標構成作品,從而通過著作權法來維權。盡管有前文所述的3種維權途徑,但小編認為,對于企業(yè)而言,最為妥善的維權方法,仍然是盡早將自己經營的品牌申請注冊為商標,這樣才能獲得更為周全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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