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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申請專利的過程中應該注意什么問題?
作者:金昌恒慶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1-10-06 08:21:47
外觀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發(fā)明專利是專利的三大類型,發(fā)明專利,是指對產(chǎn)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審、公布、實審以及授權五個階段。雖說專利申請的五個階段看著不難,但是其實際操作較為復雜,因此很多企業(yè)都會將專利申請的事項交由專業(yè)的知識產(chǎn)權代理機構,因此知識產(chǎn)權代理公司精通知識產(chǎn)權辦理專業(yè)知識,辦理經(jīng)驗豐富。那么怎么申請發(fā)明專利呢?在辦理申請專利的過程中應該注意什么問題呢? 來看看金昌商標注冊的相關介紹 :
一、發(fā)明專利申請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必要信息:發(fā)明人姓名、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地址及郵編等信息。發(fā)明專利是否要求提前公開,是否要求在提交申請的同時請求實質(zhì)審查。是否要求提出費用減緩請求(僅適用于申請人為一個或多個自然人,或者申請人為一個法人,并符合一定條件的申請)。
(2)委托書:每一件申請需向專利局提交至少一份委托書。委托書必須是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的原件。多個申請人可以單獨或聯(lián)合簽署委托書。申請時沒有提交委托書的,申請后可以補交,但須交納一定費用。
(3)技術交底書:包含發(fā)明名稱,該發(fā)明所屬的技術領域,該技術領域的現(xiàn)有技術情況,該發(fā)明的目的和實現(xiàn)該發(fā)明的技術方案,該技術的實施效果,必要時可提供附圖對發(fā)明進行說明。申請人可以提供電子版、書面形式的技術交底書,也可口述提供上述信息。
(4)簽署委托代理合同
(5)簽署申請權屬聲明
(6)其他有關文件和材料(如北京市專利申請統(tǒng)計表、保藏證明、優(yōu)先權信息等)。
二、發(fā)明專利申請注意事項和相關說明
1、代理說明
(1)建議申請人在申請專利前進行專利文獻檢索,以了解是否有和自己發(fā)明技術相同或相近的技術已經(jīng)申請了專利,并將檢索到的資料交代理人參考。
(2)涉及產(chǎn)品形狀或結構的產(chǎn)品發(fā)明可以申請實用新型。方法發(fā)明、用途發(fā)明或產(chǎn)品發(fā)明為無固定形狀的物質(zhì),通常只能申請發(fā)明專利,而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3)代理人按照申請人提供的技術交底書的內(nèi)容,撰寫申請文件: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和附圖,在提交專利局前交申請人審閱并簽字。
(4)公司代申請人辦理向專利局繳納各種費用的手續(xù),將專利局發(fā)出的各種通知書和要求及時轉交申請人,同時告知注意事項或提出相應建議。
(5)申請人如果發(fā)生地址變動或聯(lián)系人變動請及時通知我們,以免無法及時收到有關的通知和文件。
2、程序性說明
(1)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起算三年之內(nèi)的任何時間提出實審請求。請求實審要支付審查費。如果希望早日授權,可以盡早提出實審請求。如果需要將該申請作為優(yōu)先權進而提出新申請(包括PCT國際專利申請或向國外申請專利),那么在申請時可以不提出實審請求。
(2)申請人接到授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xù)通知書以后,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按照通知的要求辦理登記手續(xù)并繳納規(guī)定的費用。未按規(guī)定辦理登記手續(xù)的,或者逾期辦理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的權利。
(3)申請公布以后,申請人就獲得了臨時保護的權利,即自申請公布之日起,申請人就可要求實施其發(fā)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費用。
(4)授予專利權后,專利權人每年要繳納專利年費,逾期后有六個月的滯納期,仍可繳納年費,但要繳滯納金。在專利年費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繳足本年度年費和滯納金的,專利權自上一年度期滿之日起終止。
(5)申請人可以主動聲明放棄或采用不繳納費用或不答復專利局文件的方式放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6)在專利申請過程中或專利批準后,申請人隨時可以辦理轉讓手續(xù)。
(7)如果申請人要申請外國專利,自中國申請日起算的一年之內(nèi)委托涉外代理機構辦理向外國申請專利手續(xù),可享受優(yōu)先權。
注:在獲得專利權后的專利保護期限內(nèi),為維持專利權有效,專利權人有按時繳納年費的義務。專利權人如果未能按時繳納年費或繳納的數(shù)額不足的,專利局會通知專利權人在6個月內(nèi)補繳,同時應繳納滯納金。專利權人在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繳足年費和滯納金的,專利權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
馳名商標并不是與“普通商標”或者“非馳名商標”相對立的一類商標,它與普通商標注冊具有相同的法律屬性,它首先應當符合商標法對普通商標注冊所要求的條件。根據(jù)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馳名商標的含義至少應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理解:
1、從受中國法律保護的角度來看,馳名商標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這意味著,馳名商標并不是與“普通商標”或者“非馳名商標”相對立的一類商標,它與普通商標注冊具有相同的法律屬性,它首先應當符合商標法對普通商標注冊所要求的條件。馳名商標之所以受到特殊保護,是因為它的“馳名”從這個角度來看,馳名商標又與普通商標有所不同。雖然任何一個普通商標注冊都有可能成為馳名商標,但是在它“馳名”之前,卻不能享有只有馳名商標才能享受到的特殊保護。因此,“馳名商標”這一概念的核心應在“馳名”二字上。
2、—個商標是否“馳名”是一種事實狀態(tài)。也就是說,一個商標馳名與否,并不取決于“主管機關”的認定,而取決于是否“在中國味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商標馳名的事實狀態(tài)應有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在某一個特定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nèi)馳名的商標并不意味著它就永遠是一個馳名商標。在商品包裝及廣告宣傳中標稱某個商標是“馳名商標”(我國目前普遍存在著這種現(xiàn)象),實際上賦予了“馳名商標”以永久或較長時間的地位或者稱號,這是不符合馳名商標特殊保護制度的基本精神的。
3、—個特定商標自身是否屬于馳名商標在法律上并無意義,只有當它與其他商標發(fā)生沖突時才有意義離開了具體的情勢而談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至少在商標法上是沒有意義的,因而也是不真實的。
4、馳名商標不但具有實體法上的意義,而且同時具有程序法上的意義。由于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總是與具體的沖突情勢聯(lián)系在一起,因而“馳名商標”一次本身就具有一種特殊含義:它表明了一個商標與另一個商標之間的沖突。一個商標是否馳名,不但與該商標的所有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而且還關涉與其對立的另一個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因此,馳名商標的認定程序絕不應當只是單方面的,充分尊重并保護與該“馳名商標”相沖突的商標所有人在馳名商標的認定過程中的參與及相關權利,也就顯得非常必要。
1、分開注冊商標提高注冊成功率商標局在對商標進行實質(zhì)審查的時候,會把商標中的文字、圖形等分開審查,所以,組合商標在進行注冊時只要有一個元素與其他的商標產(chǎn)生近似,就會被商標局駁回,在者,商標注冊前查詢時會有3個月左右的盲查期,如果因為其中任何一個元素跟在先注冊的商標相似或相同,這個商標也會被整體認定為近似商標,從而被駁回,不能通過審查,這就大大降低了商標注冊的成功率。
2、分開注冊商標使用更方便商標分開申請的好處之一就是使用起來非常靈活方便。根據(jù)規(guī)定,商標應嚴格按照商標證書上的圖樣使用,不得隨意更改。若商標是組合注冊的,則使用的時候只能整體使用時才能注明注冊標記?,若擅自改變商標使用形態(tài)的話,就構成商標使用不當,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輕者予以處罰,重者商標可能會被撤銷。若把商標的每個元素分開來注冊的,在使用的時候可以拆分也可以合并,位置也可以隨意變動,非常方便靈活。
3、分開注冊商標可以節(jié)省注冊時間從商標開始申請到商標注冊成功,即便順利,最快也要一年時間左右,如果在實質(zhì)審查時被駁回或者公告期被人提異議的話,拿到注冊證的時間會更長。商標在審查的過程中是每個元素分開審查的,如果組合起來注冊商標,會無形當中增加了審查時間,若分開注冊,商標的每個元素審核完就會進入下一流程,大大縮短了注冊時間。
綜上所述,如果商標使用者出于成本考慮,且短期內(nèi)不打算更改商標,則可以選擇組合注冊商標,但如果出于企業(yè)長遠的品牌考慮,還是建議企業(yè)把商標的文字和圖形分開注冊,既可以提高商標注冊成功率,縮短申請時間,企業(yè)使用起來也靈活方便,便于企業(yè)宣傳。
這是個很簡單的問題。一手商標轉讓后,就意味著商標不再是你自己的資產(chǎn),也就是說,它完全變成了別人的東西。就像那句話:已婚女人潑水!更受歡迎的做法是將其原注冊商標賣給他人。商標本身是一種無形資產(chǎn),因為它看得見,但我們摸不著。這是一個虛擬產(chǎn)品。因此,一手商標轉讓與實物轉讓不會有太大區(qū)別。如果轉出,是別人的。
一手商標成功轉讓后,不僅意味著商標屬于他人的無形資產(chǎn),而且意味著如何使這些商標受讓人正確使用商標。因為開心星商標交易網(wǎng)小編認為,目前市場上商標糾紛仍層出不窮。你想把你很難拿到的商標注冊證弄丟嗎?因此,一手商標轉讓后,需要考慮一手商標轉讓受讓人的感受,負責其后續(xù)服務,并為其提供更加貼心的服務,從而積累更多的信譽,使業(yè)務越來越好。一手商標成功轉讓后,受讓人應如何確保商標注冊證的安全?
一、一手商標轉讓受讓人的轉讓權商標受讓人有權將其注冊商標無償轉讓或者通過法律程序無償轉讓給他人。
二、受讓人轉讓的一手商標使用權商標受讓人取得一手商標后,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三、一手商標轉讓受讓人的專有權商標受讓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有權,未經(jīng)許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務中使用同一商標或者類似商標。
四、一手商標轉讓受讓人使用權同時,一手商標受讓人有權在其注冊商標中核準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中使用該商標,并在相關經(jīng)營活動中使用該商標。
五、一手商標受讓人的禁止權一手商標受讓人有權制止他人在同一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中擅自使用同一或者類似商標。
六、一手商標受讓人的投資權一手商標的受讓人有權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作為無形資產(chǎn)進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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